penny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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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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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P2P行业仍然延续着高速增长,另一方面,P2P行业的跑路、倒闭、坏账风波不断。行业经过近几年的飞速发展,同时也呈现出大浪淘沙,流量集中的趋势,平台分级开始出现。在激烈的竞争中,市场集中度进一步加强,P2P也逐渐从一个低门槛的行业发展成以专业性和风控能力为核心,更多的问题P2P平台将被洗牌。2、一些行业领跑者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并开始探索更具个性化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方向。例如,陆金所涉足金融资产交易、人人贷锁定消费贷款、红岭创投瞄准类银行模式等。而一些互联网、金融行业以及传统行业巨头也纷纷布局P2P,其完善的风控管理、强大的品牌背书为P2P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示范作用;2014年20家P2P平台获得风险投资。P2P投融资事件中,人人贷、拍拍贷、有利网最都获得了50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资本和巨头的加入也将加速行业分化。3、监管思路进一步明确,监管层提出十条原则,一批违规操作,专业性差\低门槛的的平台将被洗牌4、目前认为,监管政策的出台或者监管思路的明确将让行业迎来大规模洗牌。

看你的买房目的,投资or自住,如果投资的话可以选潜力社区;如果自住,看你能不能忍耐吃苦,熬得住潜力转换为现实的那些年:帝都的大部分人都是30岁前买房,之后的几年压力很大,要经历结婚生子,并且提早规划给孩子买学区房,不可能像单身的时候那样,愿意一直住在上班遥远、配套又不成熟的地方,到时候很可能你房子的升值潜力还没兑现,你就在媳妇的催促下开始卖房子了。。。

1、选择有影响力和资源的平台:一些在业内有品牌影响力和流量优势的平台可以为创业项目提供信用背书,并增加项目的影响力和曝光度,更有机会和渠道获得优质项目。而一些成立时间比较久,在股权众筹概念提出前,就从事创业项目股权融资服务的平台,也通过投资人的培养,积累了吸引优质项目的基础。最后,一些有集团投资背景的平台,会有一些内推的优质项目。2、平台的注册和认证门槛:为了保障股权投资的风险可控,多数平台针对投资人设定了一系列进入门槛,一般涵盖了高净值人群,有相关投资经验人群和有相关行业经验这三类人群。一些平台的门槛比较高,如天使汇主要针对投资机构的专业人士和互联网、新兴科技行业高管。京东东家对于普通投资者的认证门槛也在30W年收入以上。但也有一些平台目前的认证门槛较低,仅需要进行个人身份认证,如大家投和众筹网。3、平台获取项目的渠道:前面提到在股权众筹发展初期,纯粹互联网提交项目的方式不成熟,多数平台都通过各种传统渠道寻找项目。而事实证明,从传统渠道获取的项目比较优质,成功率较高。投资者在投项目前,最好能通过路演交流,确认所投项目的项目来源。4、平台对项目的审核程度:平台对风控的把控力不同。在项目审核方面,有的平台仅作初步审核和项目包装,不对项目的尽职调研做审核,项目风险基本由投资人承担,建议有专业投资经验和行业背景的投资人关注;而对项目进行重度管控的平台则具有更明显的信用平台属性,但这类平台的区别也很大。有的平台和机构的合作关系紧密,项目大多数由传统风投机构推荐,项目质量有一定保障;有的平台会派出推荐外部的评估机构和内部的投资经理为项目做尽职调研,还有平台虽然将尽职调研交给投资人,但会对尽调的结果进行审核与评估。不管是哪一种审核形式,投资人都要多和投资经理与领投人交流,了解平台对项目的审核程度,尽量减少风险。5、投资人权利:不少投资人很关注股权众筹之后对企业的参与度。目前无论是代持模式还是有限合伙公司模式,都对跟投人对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一般领投人会有一定权利代表投资人利益的持股平台GP将出任项目公司的董事,而跟投人平时只能通过领投人向公司反馈自己的建议,只有在合同规定的信息披露时间内才能和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投资人需要重点关注平台和投资协议相关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尤其是信息披露的时间、周期和具体内容等。6、平台投后管理的控制力:部分平台的业务定位为信息平台,主要为撮合投融资双方的交易达成,对投后除了协助投资人进行工商变更外,基本坚持不干预的立场,这种模式比较适合私募的小圈子内的股权众筹,投资人数有限且专业性高,项目质量和创业者信用有一定保障,投资人不愿花过多精力干预企业投后管理;而更多平台通过和项目方签订信息披露协议,或者直接入股,以项目方股东的身份,直接要求行使股东权利,要求和监督项目方的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监督管理层是否尽勤勉义务、其资金运用是否合理、公司盈利能力是否增强等等方面。一旦项目方违规违法,平台可采用投资者公告警示,封号等手段,或者在对簿公堂时候提供法律支持。这种模式比较适合无行业经验的普通投资者。7、投资协议:一些项目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了一些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条款,如强制回购权,反稀释条款,优先清算权。另外也有一些限制投资人权益的条款,如强制随售权等。一般只有实力强大的项目才敢于同投资者签订如强制回购权这样的对赌条款。8、投后服务目前股权众筹平台对投后服务的介入不多,除了一些有流量和业务优势的平台可以利用已有资源帮助项目对接营销、供应商以及销售渠道外,大多数平台在投后阶段难以提供系统化和标准化的服务。目前主要平台的投后服务多为下一轮融资对接。平台在融资对接上投入的力量,相关资源和能力对项目成功退出有着很大作用。9、领投人以及其背后权利选择一个靠谱的领投人十分关键,可以为项目提供信用背书,尽职调研和投后管理。但是要注意,领投人除了应得的投资回报和奖励外,是否在投资协议上规定要获得和普通跟投人相比得到优先清算权和优先回购权等权利。一般来讲,领投人和跟投人同股同权才是比较合理的

股权众筹受制于《公司法》和《证券法》的限制,人数和宣传方式受到严格的管控。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算是公开发行证券,而公开发行证券则必须通过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股权众筹融资如果想要避免流程复杂、成本巨大的公开发行核准程序,就只能选择非公开发行方式,即只能向特定对象发行且发行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另一方面,公司法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目前为了使初创公司股权结构尽量简单明确,一般股权众筹项目的投资者多以有限合伙公司的形式出现,所以在现行法律下,股权众筹项目所吸收的公众股东人数不会超过50人,不能公开宣传,且有着较高的起投金额。其次,股东要退出公司甚为不易。一是股东股权转让受限于法律规定,如《公司法》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二是受限于公司章程,如公司章程可能对股权转让设定其他条件;有限公司股权交易有诸多不便导致股权要么无人问津,要么折价转让。否则就要等待风险投资下一轮融资之后的接盘,或者并购、IPO,但这些退出渠道周期均在3-5年以上,较长的退出周期大大削弱了股权众筹行业的流动性,普通投资者难以承受。

《证券法》第十条将如下行为界定为非法发行证券:(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这是指向社会公众发行证券,发行对象的不特定性,是公开发行的特征之一。无论发行对象人数多少,只要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都属于公开发行。(2)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特定对象,主要包括发行人的内部人员如股东、公司员工及其亲属、朋友等,以及与发行人有联系的公司、机构和人员;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如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一般涉及人数较少,发行对象与发行人有一定联系,对发行人的情况比较了解。所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是非公开发行的特征之一。但是如果特定对象人数过多,就失去了非公开发行本身所具备的人数较少的特征,实质上属于变相的公开发行。因此,界定公开发行还应当考虑人数。为此,证券法对特定对象的人数规定为累计超过二百人即属于公开发行。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无论发行多少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否则,即属于公开发行,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3)证券法还对非公开发行证券作了规范,即向二百人以下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否则即属于公开发行,这是从发行手段上界定属于公开发行的情形。在《证券法》的规范下,股权众筹融资如果想要避免流程复杂、成本巨大的公开发行核准程序,就只能选择非公开发行方式,即只能向特定对象发行且发行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为了避免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红线以及初创期公司股东架构的混乱,多数投资者需要采用有限合伙企业或者代持模式持有股权。而对于股权众筹宣传方式的限制,这里的公开宣传涵盖范围除了包括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是否还包括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证券法并没有明确说明。2015年在央行等10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表示,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对于[M1]在朋友圈等社交网络进行股权众筹的个人或企业,将不再被允许。

股权众筹未来的定位兼具了投行和交易所的双重职责。一方面,为项目质量考虑,公募股权众筹平台对于拟上线(尤其是拟重点推荐)的项目,很可能不得不进行初步的尽职调查、信息审核以及价值评估等,执行投行(尤其是保荐人)的部分职能。另一方面,股权众筹平台本身就是股权市场,还承担着维持市场秩序、执行监管任务以及保护投资人权益等责任。

如果未来公募股权试点放开,也就是我们说的公募股权众筹。那么股权众筹平台将承担承担券商中投行部和交易所的双重职责。一方面,为项目质量考虑,公募股权众筹平台对于拟上线(尤其是拟重点推荐)的项目,很可能不得不进行初步的尽职调查、信息审核以及价值评估等,执行投行(尤其是保荐人)的部分职能。另一方面,股权众筹平台本身就是个股权交易市场,还承担着维持市场秩序、执行监管任务以及保护投资人权益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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