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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wiwi
viviwiwi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注册于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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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里区分两个概念: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作为独立法人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是25%的税率。投资者取得的个人分红需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问题中提到的分红前已经以公司的名义纳税不甚明确,是指公司已经就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指公司已经替投资者代扣代缴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按照一般情况处理,对应的法律条文及处理如下:常见的红利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其中,每次收入是指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时也有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计税的特殊情形。红利所得还有减免税的特殊情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规定,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5〕102号文件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1994〕440号)规定,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适用的税率是20%。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为分红企业代扣代缴,如股东为非居民个人,则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提醒一下,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不按时缴纳,税务机关会处以相应的罚款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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