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资深张经理
证券资深张经理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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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规则的基础上,针对深市股票期权,本公司新发布业务规则如下: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组合策略业务指引》;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指南》。  另外,本公司2015年1月9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业务管理指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期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同样适用于深市股票期权业务。

为方便市场参与者,深市股票期权结算业务的整体安排基本与沪市保持一致。然而,由于深、沪两市在市场习惯、现货制度安排上存在不同,以及在股票期权业务整体设计上也存在差异,所以,深、沪股票期权结算业务在“合约账户开户”和“备兑证券不足的处理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

目前,沪市普通投资者如需在不同期权经营机构进行交易的,需要首先开立不同的沪市A股账户,然后在指定交易的期权经营机构处使用不同的A股账户开立对应的合约账户。  与沪市不同,深市普通投资者只需使用同一深市A股账户到不同期权经营机构开立不同的合约账户即可。

目前,沪市股票期权业务中,如果投资者备兑仓备兑证券不足的,将纳入到强行平仓情形,投资者须于次一交易日11:30前补券或自行平仓,否则将被强行平仓。而在深市股票期权业务中,对于投资者所持备兑仓发生备兑证券不足的,不视为强行平仓情形,本公司于当日日终将备兑仓转为普通仓,再依照普通仓收取维持保证金。  例如:某投资者持有100张ETF期权标准备兑仓,对应锁定的备兑证券为100万份ETF份额。如果合约标的ETF发生派息,派息后合约单位从10000调整为15000,则投资者所需备兑证券增大为150万份ETF份额,其缺50万份ETF份额。  在沪市股票期权业务中,该投资者需要在合约单位调整日收盘前补购50万份ETF份额,否则当日日终触发强行平仓情形。如果当日日终触发强行平仓的,投资者者须在次一交易日11:30前补购50万份ETF份额,或者自行平仓掉34张备兑仓(因为100万份ETF份额只满足合约单位调整后的66张备兑仓)。投资者没有补购和自行平仓,或者补购和自行平仓不足的,本公司于次一交易日下午开盘后委托上交所进行强行平仓处理。  而在深市股票期权业务中,如果该投资者在合约单位调整日收盘前未补购50万份ETF份额,本公司当日日终不视为投资者触发强行平仓,而是将投资者所持的34张备兑仓转为普通仓,并按照普通仓收取维持保证金。

与沪市相同,深市ETF期权行权交收日也为行权次一交易日E+1日,投资者E+2日可使用行权所得资金和行权所得ETF份额。

某一交易日(T日)日终,结算参与人出现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即维持保证金不足的,本公司T日日终将向结算参与人发送强行平仓通知,相关结算参与人应当于T+1日11:30前补足保证金或者进行自行平仓,否则,本公司将通知深交所于当日下午开盘后实施强行平仓。

深市期权的行权交割与沪市相同,具体如下:  (1)如果期权合约行权日E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或临时停牌直至收盘的,对于提出行权申报并通过有效性检查的认沽期权合约,按正常情形进行行权清算;对提出行权申报而合约标的不足的,当认沽期权为实值合约时,本公司按照深交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清算。  (2)如果期权合约行权日次一交易日E+1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或临时停牌直至收盘的,结算参与人合约标的交割不足的,本公司对不足部分按深交所当日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3)除上述(1)和(2)的情形外,应付合约标的结算参与人无法交付合约标的的,本公司对未交付部分按照合约标的当日收盘价的110%进行现金结算。

深市期权结算业务收费与沪市相同,具体内容如下:  (1)交易结算费:按照股票期权合约每张0.45元、ETF期权合约每张0.3元向交易双方结算参与人收取;  (2)行权结算费:按股票期权合约每张0.9元、ETF期权合约每张0.6元向行权方结算参与人收取行权结算费;  (3)行权过户费:对于股票期权,按股票面值0.5‰向过入方投资者收取行权过户费;对于ETF期权,不收取行权过户费。  同时,深市期权业务试点初期也暂免收取卖出开仓(含备兑开仓)交易结算费。

深市股票期权初始上线时,包含了组合策略保证金、行权指令合并申报业务。其中,组合策略保证金业务具体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组合策略业务指引》;行权指令合并申报业务具体参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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