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资深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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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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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原则上视为重大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等处罚且情节严重;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1、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2、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等处罚的,不适用上述情形。

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如存在同业竞争情形,认定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面,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一是竞争方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二是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针对同业竞争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核查意见和认定依据。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设立在国际避税区且持股层次复杂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发行人设置此类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定、股东的出资来源等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以及发行人如何确保其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相关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发挥的实际作用,确定核心技术人员范围,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认定情况和认定依据。原则上,核心技术人员通常包括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等。

(一)研发投入认定研发投入为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形成的总支出。研发投入通常包括研发人员工资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等。本期研发投入为本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与本期资本化的开发支出之和。(二)研发相关内控要求发行人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明确研发支出的开支范围、标准、审批程序以及研发支出资本化的起始时点、依据、内部控制流程。同时,应按照研发项目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支出。发行人应审慎制定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标准,并在报告期内保持一致。(三)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研发相关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并披露研发投入的确认依据、核算方法、最近三年研发投入的金额、明细构成、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及其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对比情况。

发行人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应当明确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的市值进行预先评估,并在《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中充分说明发行人市值评估的依据、方法、结果以及是否满足所选择上市标准中的市值指标的结论性意见等。保荐机构应当根据发行人特点、市场数据的可获得性及评估方法的可靠性等,谨慎、合理地选用评估方法,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外部股权融资情况、可比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

《上市审核规则》规定,本所对发行上市进行审核。审核事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二是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三是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要求。

(一)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理解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是指企业的主要经营成果来源于依托核心技术的产品或服务。一是发行人能够坚持科技创新,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积累形成核心技术。二是发行人主要的生产经营能够以核心技术为基础,将核心技术进行成果转化,形成基于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如果企业核心技术处于研发阶段,其主要研发投入均应当围绕该核心技术及其相关的产品(服务)。三是核心技术的判断主要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政策、整体技术水平、国内外科技发展水平和趋势等因素,综合判断。(二)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信息:1、报告期内通过核心技术开发产品(服务)的情况,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产品(服务)的生产和销售数量,核心技术产品(服务)在细分行业的市场占有率;2、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中,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所产生收入的构成、占比、变动情况及原因等。(三)保荐机构核查要求保荐机构应结合发行人所处的行业、技术水平和产业应用前景,重点核查以下事项:1、发行人的研发投入是否主要围绕核心技术及其相关产品(服务);2、发行人营业收入是否主要来源于依托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营业收入中是否存在较多的与核心技术不具有相关性的贸易等收入,核心技术能否支持公司的持续成长;3、发行人核心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主要内容和计算方法是否适当,是否为偶发性收入,是否来源于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4、其他对发行人利用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的情形。保荐机构应当就发行人是否“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发表明确意见。保荐机构在全面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应审慎选择并推荐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上市,督促发行人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

(一)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有利于兼顾员工与公司长远利益,为公司持续发展夯实基础。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并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2、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得利用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3、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因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其间接所持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章程或相关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置。(二)员工持股计划穿透计算的“闭环原则”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1、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2、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持有,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三)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是否遵循“闭环原则”、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股份锁定期等内容。(四)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遵循“闭环原则”、具体人员构成、员工减持承诺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及备案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应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原则上应符合下列要求:1、激励对象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第“10.4”条相关规定;2、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内容,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3、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4、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5、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6、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7、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二)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1、期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目前的执行情况;2、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原则,以及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的差异与原因;3、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4、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等。(三)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下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1、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以上要求;2、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3、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4、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一)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应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原则上应符合下列要求:1、激励对象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第“10.4”条相关规定;2、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内容,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3、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4、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5、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6、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7、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二)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1、期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目前的执行情况;2、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原则,以及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的差异与原因;3、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4、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等。(三)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下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1、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以上要求;2、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3、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4、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部分科创企业因前期技术研发、市场培育等方面投入较大,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此类发行人可以依照发起人协议,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内部决策程序后,以不高于净资产金额折股,通过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解决以前累计未弥补亏损,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或者因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报表而致使整体变更时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可以在完成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注册后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受运行36个月的限制。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其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为负的形成原因,该情形是否已消除,整体变更后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与报告期内盈利水平变动的匹配关系,对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整体变更的具体方案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整改措施(如有),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下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整体变更相关事项是否经董事会、股东会表决通过,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改制中是否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是否与债权人存在纠纷,是否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相关程序,整体变更相关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科研项目相关政府补助的非经常性损益列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会计处理要求发行人将科研项目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的,应结合补助条件、形式、金额、时间及补助与公司日常活动的相关性等,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二)非经常性损益列报要求发行人应结合承担科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相关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相关性、补助是否具有持续性等,说明将政府补助相关收益列入经常性损益、而未列入非经常性损益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三)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应结合国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公司承担科研项目的内容、技术创新水平、申报程序、评审程序、实施周期和补助资金来源等,说明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所承担科研项目的名称、项目类别、实施周期、总预算及其中的财政预算金额、计入当期收益和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等内容。(四)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发行人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政府补助相关会计处理和非经常性损益列报的合规性发表核查意见。

市场资金就那么多,炒作新能源和医疗器械的资金,采用逼空的方式,拉升有关股票,逼迫资金跟风炒作,造成很多股票流动性紧张而大跌。周五两市成交接近万亿元,看起来成交量不小,但是成交量主要集中于光伏、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基因概念和核酸检测、部分生物医药个股,银行、芯片半导体等个股成交萎靡,股价下跌,部分个股根本没有什么买盘支撑,换手率低于0.5%可是股价跌幅在3%以上,这明显就是流动性不足抑价。从周五收盘情况看上涨个股与下跌个股相比,大约是1:3,也就是跌多涨少,指数上涨主要是机构抱团股的功劳,创业板大涨2%以上,如果扣除宁德时代等权重股涨幅,指数是下跌的,有人计算了一下,全天指数上涨74点,而权重股贡献了76点涨幅。市场有两股资金,一股是踏空抱团股的资金,一股是抱团股的资金,两股资金水火不容,踏空资金不愿意接盘抱团股,而抱团股资金不愿意其他板块上涨,分流资金,造成抱团股的下跌压力,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逼空,逼迫部分意志不坚定者加盟抱团股炒作,完成新的一轮筹码派发。有资金刻意打压芯片半导体和券商,没有详尽的数据配合,不能武断,可是从两融数据看,部分金融股融券还是出现阶段性增长,这是一个信号。抱团股能涨多久,谁也无法预测,就像当初的恒立实业和东方通信,股价涨到天上去,现在回头看,股价已经是惨不忍睹,恒立实业从10.5元到目前不到4元,东方通信从41.88元到目前的12.2元左右。不管以何种名义炒作股价,股价一旦热潮退去,就会出现漫长的价值回归。像雅化集团,周五大涨,但是主要是营业部席位在炒作,游资会把股价炒多高,谁也不知道,但是一旦游资跑路,留下散户,股价会跌到哪儿,谁也不知道。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上交所挂牌的非公开公司债券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流通;深交所挂牌的非公开公司债券通过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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