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定投只是让投资者盈利的可能性更大,但不是一定赚钱,凡是投资都有风险,不管大小。微笑曲线虽然很让人心动,但是市场不可能如同教科书一般,基金的涨跌也是根据投资的大环境,市场的好坏以及基金经理的操作水平决定的。要是买到一个常年亏损的基金,再定投,也只能是让投资者的亏损变成降低持仓成本。
基金定投只是让投资者盈利的可能性更大,但不是一定赚钱,凡是投资都有风险,不管大小。微笑曲线虽然很让人心动,但是市场不可能如同教科书一般,基金的涨跌也是根据投资的大环境,市场的好坏以及基金经理的操作水平决定的。要是买到一个常年亏损的基金,再定投,也只能是让投资者的亏损变成降低持仓成本。
根据监管案例可认定,限制性股票授予算买入,需避免短线交易。
你好,没有限制,公司账户都可以。祝您投资愉快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未授予的话,可以收回,再审议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已授予的话,必须回购注销。
都可以,年报出来后,董事会召开审议即可;如果限制性股票是去年授予的,只是不能解锁,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直接回购注销即可。
质押或者冻结的股份,不得擅自处分股权,包括转让、赠与、退股等,注销的话是不能有质押和冻结的情况的;查询的日期可以是提交注销申请的前一日或者是近期,只要有说明不存在质押冻结即可。
是否先回购注销再解除限售,需要看当时草案的约定和公司内部最开始的要求,离职是否影响之前已满足条件的需解锁部分,还是全部影响,如是全部影响的需先审议回购注销;如果不是,公司亦可根据情况同时审议。
需要的,具体可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主要是员工自己的事情,财务部可以协助联系下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税。
在授予日,公司员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但是这些股票是有限制的,员工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并取得所得。对于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锁期内,员工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公司对员工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锁时,员工才实际取得了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因此,实际解锁日为限制性股票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请参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监管案例可认定,限制性股票授予算买入,需避免短线交易。
(一)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的规范要求考虑到发行条件对发行人控股权权属清晰的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对于间接股东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如不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各级主体,发行人不需要清理,但应予以充分披露。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发行人子公司股份,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不构成发行人重大违法违规的,发行人不需要清理,但应予以充分披露。(二)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对于历史沿革涉及较多自然人股东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历史上自然人股东入股、退股(含工会、职工持股会清理等事项)是否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程序,入股或股权转让协议、款项收付凭证、工商登记资料等法律文件是否齐备,并抽取一定比例的股东进行访谈,就相关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真实性、所履行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对于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就相关纠纷对发行人控股权权属清晰稳定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中介机构应以有权部门就发行人历史沿革的合规性、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等事项的意见作为其发表意见的依据。
(一)申报前新增股东对IPO前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主要考察申报前一年新增的股东,全面核查发行人新股东的基本情况、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时,除满足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外,如新股东为法人,应披露其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如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基本信息;如为合伙企业,应披露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最近一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后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的,申报前须增加一期审计。股份锁定方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锁定3年;申报前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应比照该股东本人进行锁定。(二)申报后新增股东申报后,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新股东的,原则上发行人应当撤回发行上市申请,重新申报。但股权变动未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对发行人控股权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新股东产生系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且新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个月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继承、离婚原因除外)。在核查和信息披露方面,发行人申报后产生新股东且符合上述要求无需重新申报的,应比照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的核查和信息披露要求处理。除此之外,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还应对股权转让事项是否造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是否对发行人控股权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等存在瑕疵,或者发行人历史上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存在瑕疵的情形。(一)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的,应当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及发行人或相关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存在的出资瑕疵事项、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二)历史上存在改制瑕疵对于发行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或历史上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的企业,若改制过程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相关程序存在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原则上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有权部门关于改制程序的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的意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不存在上述情况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等,分析说明有关改制行为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等。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问 基金定投就一定赚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