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2)每次申报时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不足1000股时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3)申报当日有效。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申报的未成交部分。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股票单笔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和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问 新三板对股票转让申报及其数量单位等有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