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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兴
高兴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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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基本上所有平台都不允许的,一般平台只能让你认证一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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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平台,广告没有这么作,真不敢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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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595959]这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由局部到地区展开的节奏啊,也是好事,也可以有效地打击一些伪P2P,对于投资人也是有利的。[/color]

据《合同法》第23章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特别是第424条规定的“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网贷平台作为合法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为民间借贷提供撮合,使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并收取相关报酬的居间服务有着明确的法律基础。 关于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根据《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并通过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文等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署,当事人不能仅因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就否定其法律效力。 关于投资人通过网贷平台获得的出借理财收益的合法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网贷平台的出借理财收益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合法利息收益,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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