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STYLE__}
平台内的债权转让,《监管办法》并未明确禁止,且这种债权转让,是基于基础债权的合法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的民事活动。绝大部分平台对此类债权转让不收取服务费,在此类债权转让交易中,平台扮演的角色是只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提供了信息发布平台,并没有介入到交易中,此类债权转让风险较低,没有明确禁止。居间人模式。此模式早在监管办法出台前就饱受争议,正如前文所述,此种模式容易形成“资金池”及“期限、资金错配”、“息差”。个人认为,如果能够完全避免前述问题,则并未被明确禁止。但仍需注意此前发布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如正式实施,对居间人模式会有很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