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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常说的”存款保险制度“,它和储蓄保险有什么联系吗?
储蓄保险是人寿保险的一种,订有保险期限,在期限内如受保人不幸死亡或者在期限将满时受保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都需要付保险金额。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可以在银行破产时避免挤兑现象,保护存款人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持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得赔偿或者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当然,存款保险也不是没有限额的,如日本每个存款账户限额为1000万日元。美国的话,在一家银行的综合限额为10万美元。
存款保险制度有这样四个特性1.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存款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有偿的,即只有在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或倒闭时存款人才能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险是众多的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的,如果只有少数银行投保,则保险基金规模小,难以承担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给予赔偿的责任。2.时期的有限性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3.结果的损益性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通过科学的精算法则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险公司有能力担负存款赔付的责任。4.机构的垄断性无论是官方的、民间的,还是合办的存款保险都不同于商业保障公司的服务,其经营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一般具有垄断性。储蓄保险则是人寿保险之一种,订有保险期限,在期限内如受保人不幸死亡或在期限届满时,受保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都需给付保险金额。两者有根本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