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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有限公司股东为公司提供借款是普遍存在的,适用民法与合同法有关借贷关系的规定;如果是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可能引起外界对公司财务独立的担忧,通常要求减少或消除,股东如果收取利息也应审查其是否公允,是否收取过高利息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2、投资公司入股公司后与公司和原股东对已经有了司法判例,目前司法实践认可老股东与新股东对以及要求老股东回购的约定,但是不认可作为投资对象的公司应当承担对*责任和义务,包括回购与为此提供担保。实务中一般由股东以其股权或其他财产为其回购义务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