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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将基金份额从其基金帐户所关联的某一交易帐户转移到该基金帐户所关联的另一交易帐户。 2.在转出方和转入方销售机构(网点)同时允许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采用“一步转托管”或“二步转托管”方式。 (1)如选择“一步转托管”方式,投资者应先在待转入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登记基金账号业务,再到转出方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申请;如选择“二步转托管”方式,须先在转出方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出申请,经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确认成功后,再到转入方销售机构(网点)办理登记基金帐号及份额转入业务。 (2)在“一步转托管”方式下,投资者于T日在转出方销售机构(网点)转出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销售机构(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在“二步转托管”方式下,投资者于T日在转入方销售机构(网点)申请转入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销售机构(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转托管转出基金份额数量不得超过该基金账户在转出方销售机构的可用基金份额,否则该申报无效。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账户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每只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持有份额进行规定。如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托管出后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份额余额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余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余额部分强制赎回。 5.销售机构可对转托管业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6.转托管对份额明细的处理原则为“先进先出”原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