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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回购交易是一种以债券作抵押的资金借贷行为。在交易中,买卖双方按照一个互相认可的利率(年利率)和拆借期限,达成资金拆借协议,即以券融资方(资金需求方)以相应债券作足额抵押,获得一段时间内的资金使用权;
质押式回购是正回购方(融资方)将手头所持有的债券抵押给逆回购方(融券方),并获得一定资金在约定时间段的使用权,到期后,双方反向交易,正回购方还款付息,逆回购方返券。在这个期间逆回购方只拥有债券的质押权,并不能够处置正回购方质押给自己的债券。融券回购就是指逆回购方的操作行为,通过融入债券,借出资金来完成交易行为。
以资融券(卖方)业务流程(1)以资融券方向证券经营机构提出委托申请并应事先向证券经营机构交存足额的融出资金。(2)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并在确认资金已到帐的情况下接受委托,由工作人员向交易所电脑主机进行申报。申报方向为卖出(S),申报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年收益率。(3)经证券交易所主机配对撮合成交。当天闭市后,由登记结算机构读回成交数据。(4)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数据并依有关交易规则从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帐户中划出融出资金,而对于交易对手抵押的债券,目前交易所不直接划入以资融券方证券经营机构的债券帐户,而由登记结算机构予心冻结。(5)回购到期日,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闭市后由登记结算机构读回成交数据。(6)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数据并依回购交易规则向融出资金方的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帐户划回融出资金本息。(7)证券经营机构于第二天将登记结算机构划回的融出资金本息划到客户在其处开立的资金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