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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必须是依据香港、中国、百慕大或开曼群岛的法律注册成立的法人。 发行人的章程应当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中国境内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 发行人董事会中至少应有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发行人必须聘任一名合资格的会计师,专职负责财务及内部监控工作。该人必须为注册会计师,且是香港会计师公会的资深会员或是经公会认可豁免会员资格考试的类似会计师团体会员。 发行人中必须有一名执行董事作为其监察主任,履行相关职责。 发行人应当有两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必须由发行人的执行董事及公司秘书中的两名人士担任。 发行人必须成立一个至少由两名成员组成的审核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都应为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且审核委员会的主席必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