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预提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均应就其收入全额(除有关文件和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征收预提所得税。按预提方式,即由所得支付人(付款人)在向所得受益人(收款人)支付所得(款项)时为其代扣代缴税款,课税的一种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的规定,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按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申请享受股息条款5%税率的待遇: 1、该香港的公司是香港的居民企业。 2、公司的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该香港公司。 3、该香港公司在取得股息之前的连续12个月内任何时候均占有你公司2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