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私募基金监管措施不断完善,在诸多内容中对于私募基金的日常资产管理和资金募集方式成为业界最为关注的问题。《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如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这意味着业内某些不良管理人用数只产品资金为一只产品资金托市的行为被明令禁止。对于私募机构内部员工能否炒股,能否持有公司产品、持有股票等一直是监管盲区。从过往情况看,风控严格的公司是一刀切,向公募基金管理办法看齐,严禁公司员工及直系亲属持有证券账户。但这显然施行起来难度较大,也不适应实际情况。有部分私募机构则对此作了变通,也禁止员工直接炒股,但设置一个资金池,集合公司员工资金,由公司统一操作,帮助员工分享市场收益。
通知全文如下: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在信披备份系统备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三季度及以后各期季报和年报、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2018年及以后各期半年报和年报等信息披露报告累计达两次的,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 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二、自2018年11月1日起,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履行上述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前,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考虑到私募基金运营管理实际,为做好政策衔接,协会适时将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2018年半年报备份截止日期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三季度季报备份截止日期均务实延长至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