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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私募基金主要涉及五方当事人:阳光私募基金阳光私募基金一是委托人,即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二是受托人,即信托公司;三是投资顾问,即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其余两方分别是负责资金托管的托管银行和负责证券托管的证券公司。阳光私募基金运作中主要涉及三层法律关系:第一层法律关系,存在于投资者与信托公司之间基于信托合同而产生的信托关系。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投资者是委托人,信托公司是受托人。一般情况下,信托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投资者是一般受益人,而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是特定受益人,特定受益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获得超额业绩提成。投资者与信托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双方签订的信托计划合同约定执行。同时,由受益人组成的受益人大会,行使对受托人监督的职能,以确保阳光私募基金的运作符合投资者的利益。第二层法律关系,存在于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的投资顾问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信托公司的聘任,向信托公司提供证券组合、交易建议书、公司研究报告、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证券市场分析报告、投资策略报告、信托产品投资运行情况报告及风险控制与净值管理报告或根据信托公司要求提交其他报告或服务等。第三层法律关系,存在于信托公司、银行以及证券公司之间的三方托管关系。信托公司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交由银行托管,而投资的证券则由证券公司托管。同时,托管人对信托公司有监督权,当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法规、保管协议操作时,有权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托管人应及时报告银监会。但是,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投资者与投资顾问、证券公司及银行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