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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到底是接受谁的委托?是基金持有人还是基金管理人?这种模糊安排让基金托管人丧失了独立性。 股市暴跌,泥沙俱下,股民和基民叫苦连天,依靠雷打不动的管理费“旱涝保收”的基金公司被千夫所指。近日,随着上投摩根“老鼠仓”民间维权案正式进入了立案程序,作为托管人的建设银行成为主被告,“旱涝保收”的另一个主角基金托管人也浮出水面(8月2日《北京商报》)。 基金托管业务由于风险低、收益高成为了各个商业银行竞相争夺的对象。2007年,12家有托管资格的银行托管费收入共计47.56亿元,同比增加了 363.41%,而2004年托管费收入仅有4亿元。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据着超过81%的基金托管市场份额,建设银行正在逼近工商银行的头把交椅,其他股份制银行也跃跃欲试。 其实风险低、收益高的怪现象只是现存制度漏洞下的产物。按照目前的法律安排,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关系还十分混乱。2004年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将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共同列为基金持有人的受托人,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关系并不明确。 在实践中,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发起人与托管人共同签订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并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聘,还有权撤换基金托管人,那么,基金托管人到底是接受谁的委托?是基金持有人还是基金管理人?这种模糊安排让基金托管人丧失了独立性,很难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法律赋予其的监督责任也就付之阙如。 当上投摩根“老鼠仓”事发后,按照该基金合同中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作为托管人的建设银行一直对此不予置评,导致最终沦为被告。这背后就是基金托管人监管意识和责任意识的缺失。 按国际惯例,契约型基金必须具备四方当事人,即基金持有人、基金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保管人。我们的托管把受托人和保管人这两个角色合二为一,并美其名曰“托管人”。虽然国外也有这种先例,但在目前中国模糊的法律安排和缺乏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的条件下,托管人“轻监督、重保管”也就不足为奇了。虽然基金业发展至今出现了不少黑幕,但从未有一家托管银行提出质疑,每年的托管人报告一直是千篇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