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第70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业务合作行为,防范监管套利,确保信托公司合规经营,提升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能力,现将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和银信合作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受让业务。 二、对存续的票据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信托项目存续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票据业务,到期后应立即终止,不得展期。 三、在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遵守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等有关规定。对已超过上述比例要求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 四、各银监局应加强对信托公司票据业务和银信合作业务的监管,督促信托公司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纠正违规行为。同时密切关注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合作动向,防范监管套利,遇有新情况及时向银监会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应税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企业向金融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