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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包含对投资者分类,对产品分级,按照风险级别匹配适当的投资者三方面的含义。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不可能规定出非常精准的一一对应的匹配关系。法规如果过细,很可能与实践脱节。为此,就要按照签署“责任状”的逻辑,紧紧抓住经营机构这个“一肩挑两头”的主体,明确经营机构既要按照《办法》规定和自律组织规定对投资者分类,又要具体负责对所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分级,制定产品分级的内部管理制度。应该说,能否准确分级是各机构核心竞争力的一种体现。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是一般的市场参与者,它们既要面对筹资者,又要面对投资者,既要参与规则的制定,又是重量级的规则执行者,堪称市场秩序的主要塑造者之一。因此,必须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它们尽到应尽责任,就是在播撒理性参与市场的种子。 《办法》从适当性评估义务、风险揭示义务、内部管理义务、普通投资者保护义务等方面细化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履责要求。针对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办法》一一列出“负面清单”,规定了可对经营机构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情节严重的处理措施和行政处罚,对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还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可以说,《办法》是一部“有牙齿的立法”。 如果这部法规能够切实落地,至少买卖不对等、不对称的问题可以得到部分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