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从法律角度上来讲,私募涉及到了六大领域的关系,即股权关系、债权关系、信托关系、基金关系、委托关系和合伙关系。而可转债券主要涉及到股权和债权的关系。基于这两种关系,同样的法律空间还可以拓展到股转债方面。 目前我国财经法律还不允许公司间相互直接借债,而是必须通过第三方委托授权,进行企业间的借贷。如果私募可转债要在法律方面获得认可的地位,那么首先要解决公司间直接借贷的合法地位,因为后者直接定义了面向企业发行债券的合法性。” 对于私募可转债的债券和股权目前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形式面向少数机构或个人,其销售和赎回是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在投资方式很少涉及市场操作,一般不需披露交易细节。 二、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很少涉及债权投资。投资者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权利。反映在投资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可转让优先股以及可转债。 三、投资者一般投资私营非上市企业,绝少投资已公开发行的公司,不会涉及要约收购义务。 四、比较倾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出稳定现金流的成型企业。 五、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六、流动性差,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通常只能通过兼并收购时的股权转让和IPO才能退出。 七、资金来源广泛,包括个人、风险基金、杠杆并购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战略投资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