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规则中归还日的定义应如何理解?例如:若在某月1日借入3天期的股票,那么是否3日为到期日,4日是归还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出借交易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归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归还日标的证券停牌的,顺延至该证券的复牌日。因此,若投资者在某月1日借出3天期的股票,出借交易期限则自1日起算,3个自然日后的3日为到期日,到期日的下一日为4日,若4日为交易日且该证券未停牌,则4日为归还日,否则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