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规定。 期货经纪公司存入交易所的保证金,已经被合约所占用的为交易保证金;尚未被合约所占用的为结算准备金。结算准备金账户中存入的款项又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保证金,在正常的交易中不准备挪用,是一笔相对固定的款项;二是用于结算划转的可动用保证金。由于结算准备金是尚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对于经纪公司来讲,这种结算准备金相当于对交易所的一种存款,交易所因此应支付相应的存款利息。在一般情况下,交易所对于结算准备金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经纪公司支付结算准备金存款利息。
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人民币200万元,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人民币50万元。若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交易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在保证金补足之前,禁止会员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交易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和《强行平仓通知书》,如果下一交易日开市前未补足,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对该会员强行平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