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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沪股通”交易方面。规定了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须申请取得上交所交易参与人资格;“沪股通”标的股票的范围、调入调出规则;交易方式、订单类型、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等特别制度安排;额度控制公式及达到额度上限时的处理方式;达到持股比例限制时的措施等。 二是“港股通”交易方面。规定了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的适当性要求及方式;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的方式和要求;“港股通”股票的范围、调入调出规则;额度控制公式及达到额度上限时的处理方式;指定交易、第三方存管、资金和证券进行前端控制等与境内A股交易相同的安排。 三是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参考上交所市场现有的异常情况处理规则,考虑到“沪港通”业务中的跨境交易技术风险等因素,对“沪股通”、“港股通”可能发生的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措施、市场公告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四是自律管理。针对“沪港通”可能出现的违规交易行为及其他违规行为,明确了交易监控、违规行为调查、协助对方交易所调查、提请对方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对对方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上交所会员的监管与纪律处分等内容。
规定了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须申请取得上交所交易参与人资格;“沪股通”标的股票的范围、调入调出规则;交易方式、订单类型、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等特别制度安排;额度控制公式及达到额度上限时的处理方式;达到持股比例限制时的措施等,详情欢迎咨询!!!
3.1中国证监会《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规定了港股通的哪些方面内容?2014年6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并主要规定了如下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沪港通交易应遵循两地市场现行交易结算法律法规的总体原则。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或经纪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二是规范了上交所及其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中国结算、内地证券公司等主体参与港股通业务的职责,以及香港联交所及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香港结算等开展沪港通业务的职责。三是明确了名义持有人制度。中国结算、香港结算各自作为内地投资者、香港投资者买入对方股票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其中,中国结算在香港结算开立账户,代内地港股通投资者持有港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