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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章的相关规定[1],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此,公司债券是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债务凭证。
2007年8月14日证监会颁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一个月后,我国第一家公司债券,由长江电力发行,其规模为40亿元。网上发行4亿元,开盘后瞬间发售一空。可以看出,公司债券不仅受到了上市公司的认同,也得到了投资者的追捧。但公司债券首次发行的狂热,并没有为这一新兴事物在我国的发展铺平道路,2007年公司债券推出当年,只有3家上市公司成功发行了公司债。市场规模及融资总量不尽人意。2008年我国公司债券发行总额达到990多亿元。原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08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优先发展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扩大公司债券市场规模,完善公司债券信用评价和监管办法”,这无疑是我国公司债券市场一重大利好。但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9月,公司债券停止发行。2009年,证监会修订发布了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并推进上市公司发行可交换债和分离债,丰富了债券品种。2009年7月,公司债券重新发行,但2009年全年公司债券仅发行总额为734亿元。2010年,证监会全年核准25家公司债券发行,融资600多亿元。2011年,证监会简化了审核程序,加快了审批速度,2011年上市公司债券融资1700多亿元。数据资料显示,截至2012年3月底,在审企业15家,计划发行公司债299亿元;已过会尚未发行的企业36家,计划发行606亿元;有43家企业披露发行公司债券计划发行800多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