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STYLE__}
国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四个层次,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第一层次主要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包括《证券法》、《公司法》、《刑法》、《会计法》、《审计法》等.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包括《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第三层次主要由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成,数量最多(约70余个),主要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14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17号、信息披露规范问答1-6号,其他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和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17项.第四层次是由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自律性规范,如沪深交易所分别制定的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等.
计信息失真所带来的经济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它将引起投资决策失误和社会经济资源的无效配置,使交易费用越来越高昂,最终导致交易的停顿,企业由于无法筹集到资金而纷纷破产,银行倒闭,失业率高,物资短缺,物价飞涨,整个社会将陷入严重经济危机之中。众所周知,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存在十分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造成了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证券市场发育不良、社会交易费用高昂、企业难以筹集到足够资金而出现“贫血”,严重降低会计信息的质量,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正确决策,进而在宏观上影响国民经济的运行秩序和发展。
你好,第一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第五条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