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STYLE__}
你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减持规定》显示,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2015年7月8日,证监会发布证监会公告〔2015〕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目前,《18号文》已近到期。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证监会制定了《减持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 以下为《减持规定》全文: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