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上市公司高管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若需要,应披露哪些内容?
据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第二条规定,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同时为上市公司股东,且所持股份被质押(含质押式回购)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的,适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4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及时对外披露。披露内容至少包括:质押(冻结)原因、起始日、期限;出质人(被冻结方)是次被质押(冻结)股数及比例,累计质押(冻结)股数及比例。
你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号现发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主席周小川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已经公告持股变动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就该事实做出公告,无需停止买卖该公司股票和重新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的;(二)一致行动人的成员发生变化;(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折叠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定期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持股变动情况,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做出报告。折叠第三十二条有关持股变动情况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立即向有关股东进行查询,有关股东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做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