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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欺诈发行,是指因公司IPO申请、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以下严重后果: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虽符合IPO发行条件,但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祝您投资愉快
你好,《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其中,对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作了差异化安排: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公司,若在规定时限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复上市交易。但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 换言之,欺诈发行一旦被认定,公司将面临“杀无赦”。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公司则有“求生”机会,可进行多方面的改正,特别是做出妥善的民事赔偿安排。由此,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成本不同。前者面临民事赔偿、回购新股、强制退市及刑事处罚,造假者将付出高昂沉重的代价。
本次修订将“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种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强制退市情形。 欺诈发行,是指因公司IPO申请、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以下严重后果: (1)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虽符合IPO发行条件,但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3)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是指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以下严重后果: (1)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