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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达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规定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否则,需要按照9.11条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你好,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不能由董事会决定。 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所以股东大会决议可以由董事会决定是否对外担保的,则董事会可以以授权进行是否对外担保的决议。《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