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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布的“上市公司总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规定是否适用于已经停牌几个月的股票?

发布于 2021-09-12 17:11:12

新发布的“上市公司总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规定是否适用于已经停牌几个月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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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经理
耿经理 2021-09-12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你好,规定实施前的按照原规定进行,之后的按照新规

【金牌黄经理】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对于重大重组申请停牌的,从该文件下发日之日起的停牌股票才适用该规定,而之前已经停牌的股票不适用。该规定只适用于上市公司重大重组停牌,其它情形如未能如期刊登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未澄清、股改停牌等不适用此项规定。

祝经理
祝经理 2021-09-12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这个需要分析具体的停牌原因的,祝您投资顺利

许顾问
许顾问 2021-09-12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您好2008年5月21日,根据深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重大重组停牌及材料报送》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停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如确有必要,可以申请延期,每次延期停牌时间也不能超过5个交易日,总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

北经理
北经理 2021-09-12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你好,上交所昨天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重组停牌前相关事项的核实、确认和承诺,以及重组停牌期间和披露重组方案后的持续信息披露,强化重组公司董事会勤勉尽责义务。《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传闻发布澄清公告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涉及重组事项确认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回函应作为公告附件同时披露;对于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目前尚未开始筹划重组、但不能确认未来三个月内是否开始筹划重组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应立即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予以说明。对于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未来三个月内不筹划重组的情形,《备忘录》明确了“筹划重组”具体内容。同时,为避免上市公司推出重组方案后随意终止重组情形,此次要求重组公司董事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委托中介机构对交易对方进行调查,并在附生效条件的重组协议中约定有效可行的违约补偿条款、泄密赔偿条款等,无法在重组协议中增加上述条款的应说明具体理由;披露重组方案后交易各方协商终止重组,《备忘录》要求公司董事会在终止重组公告中说明公司同意终止重组的原因和理由、终止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是否有经济损失、公司董事会已采取和拟采取追偿损失的具体措施等。据介绍,根据上交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组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自然日,确有必要延期复牌的,累计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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