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哪些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发布于 2021-09-12 17:11:07

创业板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哪些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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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经理
耿经理 2021-09-12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1)交易对方;(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金牌黄经理】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南方财富网微信号:南财

祝经理
祝经理 2021-09-12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有权利的股东都是可以参与的,祝您投资顺利

北经理
北经理 2021-09-12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你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第十一条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第十二条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本制度第四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第十三条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第十四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许顾问
许顾问 2021-09-12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您好,《公司法》及关于公司治理的其他法律法规文件并没有明确要求监事会需要对关联交易的情况发表意见,极端的例子来看,监事会成员可能都是关联人,回避的话就没有表决的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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