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收购上市公司的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其收购协议向国务院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这是因为协议收购将对目标公司的股权构成产生重大影响,必须让其他股东和公众投资者知晓。根据收购进程,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不一样。(1)达到5%阶段不论以何种方式收购,一旦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都必须在该事实发生地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排除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此期限内,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此后,收购人每增加或减少5%股份,都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包傲气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股票。(2)超过5%不足20%阶段须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3)达到20%未超过30%阶段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还有一种情况即虽然不到20%,但是收购人已经成为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也应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4)达到并超过30%应当采用要约收购方式。
证券法对股份公司发行新股规定了一定的限制,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对于擅自改变所募资金用途的,股东有权提出要求纠正,并可以经股东大会同意,改变所募资金的用途。有一系列的程序和规则,主要有:1、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自受到股票发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说明。发行股票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属于以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募集股份而设立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你好,收购是指买方企业从卖方企业购入资产或股票以获得对卖方企业的控制权。收购是企业资本经营的一种形式,既有经济意义,又有法律意义。收购的经济意义是指一家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易手,原来的投资者丧失了对该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实质是取得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