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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份额发生如下变化时,需要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1)增持股份:①增持达到5%~20%(不包括20%)。A.未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B.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投资者应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②增持达到20%~30%(包括30%)。A.未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B.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2)减持股份: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所持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应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3)无须编制报告书的情形①6个月内持股变动达到法定比例,仅披露变动情况;②上市公司回购减资未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