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诉讼~法院为什么不受理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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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2)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4)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6)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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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方面建议您具体问一下律师,你没准备充分,证据不实在肯定不受理的啦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2)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4)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6)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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