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您好,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名称鼓励增加“私募”字样,但目前暂不作强制性要求。二、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自律要求,又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工商变更的,可先书面承诺事后变更。三、对实缴资本提出要求,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
你好,答: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名称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