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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连续交易操纵。但是《证券法》没有就“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的认定给出明确标准。
市场操纵是我国《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中明令禁止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形式多样。《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形式的规定有以下几种: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的;
市场操纵是我国《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中明令禁止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形式多样。《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形式的规定有以下几种: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针对市场操纵行为,交易所将在一户一码、限仓制度、大户持仓报告等常规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加强盘中实时监控、疑似实际控制关系排查、现场检查、舆情监控等手段及时发现、及时查处此类违法违规行为。随着期货市场的不断深入发展,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也可能不断发展和衍变,有鉴于此,各类法律、法规、规则等制度建设及实际监控、调查、处理等工作也将不断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