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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简称FCA)。这个机构在外汇市场可谓是鼎鼎有名,是英国金融投资服务行业的中央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银行、保险以及投资业务。FCA目前是全世界监管最完善、法律执行力最强的外汇监管机构,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学习的典范,得到投资者高度认同。2.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是美国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同时也是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之一,主要负责监管商品期货、期权和金融期货、期权市场。3.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于2001年根据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法》成立,依法独立对公司、投资行为、金融产品和服务行使监管职能。4.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是瑞士负责金融监管的政府部门,监管瑞士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商以及其他各类金融中介(其中包括外汇交易商)。5.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整合联邦银行监管(BaKred),联邦保险监管(BAV),联邦证券监管(BAWe),形成单一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银行业,金融服务业及保险服务业。6.日本金融厅(FSA)的设立是为了确保日本金融系统的稳定,同时保护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有价证券投资者利益,促进金融便利。7.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是新加坡的中央银行。其使命是推动非通货膨胀下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将新加坡建立成一个健全,蓬勃向上的金融中心。8.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检察委员会(SFC)是独立于政府公务员架构外的法定组织,负责监管香港的证券期货市场的运作。最后为大家介绍的是外汇市场一个耳熟能详的监管机构——NFA,即美国全国期货协会。这个机构在投资界也是十分权威的,NFA与以上那些机构不同的是它属于非国家政府监管机构。是一个自律的非盈利性会员制组织。NFA监管措施十分完善且提供风险服务,是外汇市场中十分可靠的金融监管机构。
全球大部分监管机构对外汇经纪商所提供的杠杆比例都没有限制,但仍有一些国家在这方面提出了一些限制,以下是一些例子:自2010年10月18日开始,美国经纪商可以提供给交易者的主要货币的杠杆比例最大为50:1,次要货币的的杠杆比例则最大为20:1。当然一些在其他国家有分部的经纪商依然会为非美国本土的国际客户提供更高的杠杆。2015年以色列证券管理局ISA开始实行新的外汇监管法案,新法案规定经纪商所提供的杠杆比例不能高于100:1。杠杆的限制也会以金融工具的风险高低等级来确定,其中高风险的金融工具杠杆比例不能大于20:1;中等风险的金融工具杠杆比例不能高于40:1。不过,一部分人的观点认为这样的规定会造成以色列本土经纪商无法保持他们在杠杆比例上的竞争力,因为大多数外国经纪商可以为客户提供明显更高的杠杆比例。2016年12月,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管理局FCA提出一系列新措施,其中就包括外汇零售交易的杠杆限制。FCA提议为没有12个月或以上积极交易差价合约经验的零售客户设定最多为25:1的杠杆限额,所有零售客户的最大杠杆限额则为50:1,并根据其风险在不同资产中引入较低的杠杆上限。不过,因为这一系列措施争议较大,相关的限制仍未开始正式实施。截止至2017年9月,英国FCA仍没有明确限制最大的杠杆倍数,但此前其有规定杠杆倍数的上限不能超过担保或抵押能保证的最大利用程度。自2010年起,日本金融监管厅(FSA)规定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杠杆倍数上限不得超过25倍。2016年11月11日,CySEC颁布了一系列重磅监管新规,新规包括将杠杆比例被限制至50:1,还确保了客户在任何时间点的最大损失都不超过客户的可用资金(负余额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