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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将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就长生生物疫苗劣药事件之投资者权益保护,联合发表公开律师意见及征集函如下:一、长生生物生产疫苗劣药,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依法向受害者承担民事责任。呼吁长生生物主动设立疫苗劣药之受害消费者赔付基金,以此,积极向相关疫苗劣药受害者作出赔偿或补偿。二、江苏证监局已赶赴长春进行现场核查取证,要求公司做好持续信息披露工作,深交所已启动对长生生物及相关当事人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程序。故呼吁中国证监会尽快在立案后调查长生生物及相关当事人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三、如果今后中国证监会认定长生生物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并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对长生生物及相关责任人的索赔诉讼。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中国证监会未作出对长生生物的行政处罚,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投资者是不能提起证券欺诈民事索赔诉讼的。四、如果长生生物涉嫌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认定,存在被强制退市的可能性。是否退市,将取决于证监会、深交所依法作出的认定。五、目前,两家律师团队都已开展向长生生物投资者索赔征集预登记,登记的暂定条件为:在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7月15日期间买入长生生物股票,并在2018年7月16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