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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私募在中国是受严格限制的,因为私募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超过5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极严重经济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吴英、德隆唐万新、美国麦道夫。前中国的私募按投资标的分主要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阳光化后又叫做阳光私募(投资于股票,如股胜资产管理公司,赤子之心、武当资产、星石等资产管理公司),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目前较少,如金诚资本、星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E,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以IPO为目的,如鼎辉,弘毅、KKR、高盛、凯雷、汉红)、私募风险投资基金(即VC,风险大,如联想投资、软银、IDG)。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五部委《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发改委《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关于股权投资企业的地方性政策(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天津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修订)》如果设立的“私募基金”不符合上述的法律规定的话,就有麻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