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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100万是对投资者的一种保护。还有国家为银行设置的一个保护。以前的信托和现在的银行理财一样,5万起投的。但是因为这样导致经济过热。国家就提高了信托的门槛。因为信托本身就是作为影子银行存在的。为了整个银行体系的建立。国家必须要为影子银行设置门槛。
早些时候,信托的门槛并没有这么高,在2001年的时候,根据相关规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这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最初的门槛设定,也跟现在银行理财产品相当。只是2007年,实施了新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后,合格投资人变成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其他能够提供相关财产及收入证明的自然人。这还要从信托的“身世”说起,信托公司大都脱胎于银行,没有银行的网点资源,但业务模式跟银行的信贷业务高度相似,甚至在客户来源上一度依赖银行,为了避免发生正面冲突,减少同质化竞争,让信托公司只做高净值客户的业务,所以,监管层规定一个信托计划100万-300万的自然人名额只有50个,300万以上不受限制。 有没有可能突破这个限制呢?当然有,但估计时间很长。 目前,国内集合信托产品还处于“一个萝卜一个坑”的阶段,往往是信托公司寻找到一个项目,该项目需要融资,就由信托公司来设计产品,通过增信措施确定还款来源,说穿了,还是一个融资为主导的产品。等有一天,不是由融资方,而是由投资者主动发起,根据他们的想法量身定做的信托产品,当这种情况成为市场主流时,监管部门才会调低门槛。 所以,在当前,设置100万门槛,不是为了限制投资者,恰恰是为了保护投资者,为了提高信托行业整体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一般来说,成熟的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更强,风险承受能力也更强,但是“成熟”是一个定性的衡量标准,是不是有过基金、股票投资经历就算成熟?很难界定,但是资金量是一个可以定量的标准。这样说吧,有100万现金进行投资的人,其拥有的不动产资产、其他金融资产价值可能是100万的好几倍,万一产品遭遇不可测风险,其生活也能得到保障,但是如果某些资产状况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凑钱购买、形成了所谓的拖拉机客户,信托产品不出风险则太平,万一有个风吹草动就成了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目前,国内集合信托产品还处于“一个萝卜一个坑”的阶段,往往是信托公司寻找到一个项目,该项目需要融资,就由信托公司来设计产品,通过增信措施确定还款来源,说穿了,还是一个融资为主导的产品。等有一天,不是由融资方,而是由投资者主动发起,根据他们的想法量身定做信托产品时,监管部门才可能调低门槛。所以,在当前设置100万门槛,不是为了限制投资者,恰恰是为了保护投资者,为了提高信托行业整体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
1、提高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监管部门设置100万的投资门槛,不是为了限制投资者,而恰恰是为了保护投资者。一般来说,越成熟的高端投资者,其风险识别能力更强,风险承受能力也更强。因此,设置100万的投资门槛是以资金量为指标,隔离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普通投资者。2、限制参与人数,确保私募性质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必须向特定投资者募集,不得公开宣传。如果准入门槛过低,参与人数过多,将变质为公募产品而失去私募性质。3、削弱信托的融资能力私募基金属于信托的一种。目前信托规模较大,直接融资功能实际上已经成为银行信贷的重要补充,限制信托的融资能力有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