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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传统的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家族信托的优势是比较明显的,能够实现破产风险隔离机制等合理规避风险功能。在制定和变更受益人(遗嘱继承人)方面,家族信托的安排也更加灵活。他同时提醒以家族传承为目的的高净值人群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应该关注信托计划中关于信托受益人的规定
你好,1、家族信托产生于欧美国家,是指家族或家族企业委托人通过设立信托,将家族资产(包括房地产、有价证券、艺术品、企业、专栏和版权等动产和不动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秉承着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原则,以信托的形式进行投资、继承和公益事业等方式管理资产,合同的受益人享有信托的利益。2、家族信托通过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处置权、收益权等相分离,将风险隔离,同时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收益的分配。良好的家族信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去世、婚变等引发财产争端,帮助客户实现家族财富的保值增值、代际传承和企业的基业长青。
设立有效的家族信托方法:一、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根据家族信托的职能,委托人一般不会设立专以诉讼为目的的家族信托。目的不合法的家族信托则大致分为两类:违法信托和欺诈性信托。二、家族信托主体要适格设立家族信托,必须有适格的信托主体,即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家族信托设立时关于委托人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家族信托的最终委托人只能是自然人,在实践中一般是家族事业的创始人或夫妻。第二,委托人应该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者家族事业的创建者。三、信托财产的合法性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必须具有合法性,否则会存在使家族信托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风险。根据《信托法》要求,以下财产不能设立家族信托:第一,非法的财产。第二,不存在的财产。第三,权属不清的财产。第四,未经批准的限制流通的财产。
近年来,随着国内高净值人士规模和财富的高速增长,社会各界对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的需求不断上升,加上监管层的支持—早在2014年,中国银监会即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中要求信托公司“探索转型发展方向,推动业务转型,探索家族财富管理,为客户量身定制资产管理方案”,国内信托公司正在逐渐回归到“财富管理”的本质上,开始大力发展家族信托业务。海外的“中概股”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设立(海外)家族信托早有不少先例,例如雅居乐、龙光地产、SOHO中国、龙湖地产等。而2012年龙湖地产吴亚军离婚案中,也因为家族信托的运用,避免了离婚对企业的运营和股价造成影响。其实有钱人设立家族信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需求无非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资产保护与隔离的需求在有些案例中,创始人未婚单身,考虑到公司在上市的前后,价值会有天壤之别,因此希望通过信托将未来可能价值几亿、几十亿的上市公司股份资产进行隔离保护,避免因为发生离婚,而导致个人资产的大幅缩水。在有的案例中,则是一代企业家出于对二代家族成员的婚恋担忧,希望通过信托保障,避免二代被骗或者由于离婚而丧失家族资产。财富传承的需求从家族传承规划的角度看,我们接触的具有控股地位的企业家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隐忧是,如果未来发生股份继承和分割,那么本来家族具有的控股地位很可能因为股份在切分之后,而丧失实际控制人地位。即便各方可以订立“一致行动人”协议,仍然无法防止某一方作出对其所拥有的股份的处分(出售、质押、赠与等),最终股份也越分越少。而企业另外两方面的担心则是,一方面,企业未来的传承和接班究竟如何安排—如果通过“法定继承”,或出现“群龙无首”的状况,或出现某一方因为所持股份略高而出乎意料地成为公司的掌控人—无论哪种情况,都很可能产生家族企业的权力纷争,导致企业的管理、运营不稳定,最终导致股价的下挫。而针对股权结构和传承方案如何设计和筹划,也是上市公司股份的家族信托所需要严谨和周密地加以考虑的,而不是想当然地认为信托公司能够自动地做好家族企业的管理人。笔者曾在《企业传承的股权设计之道》一文中就企业股权的传承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笔者也会将这个问题在未来的文章中进一步加以探讨。另一方面,则是出于对二代可能“败家”或者“被骗”的担心。当创一代无法明确二代或者三代是否能够有效接班的情况下,是否这样的“继承人”会在获得几亿、数十亿的资产之后变得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甚至大肆挥霍,导致家道败落?那么唯一有效的方法,就是将上市公司股份的所有权与这些“继承人”有效“隔离”。遗产税的考虑因素由于实际控制人或者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通常市值不菲,动辄几亿、几十亿乃至超过百亿,因此,如果未来遗产税突然到来,可能其中的40%、50%就要上缴遗产税。届时家族成员是否有几十亿的现金缴付遗产税?台湾的“经营之神”王永庆去世之后,由于大部分资产没有规划,其后人缴纳的遗产税超过100亿新台币。由于无法拿出那么多现金缴税,其后人最后只能通过抵押公司的股票获得银行贷款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