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STYLE__}

股票操纵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发布于 2021-09-12 09:04:44

股票操纵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查看更多

关注者
0
被浏览
10
15 个回答
期货周经理
期货周经理 2021-09-12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你好,《证券法》第77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因股票被操纵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有权向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责任。

祝经理
祝经理 2021-09-12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这个需要看证监会的规定的,根据程度量刑,祝你投资顺利

严 经理
严 经理 2021-09-12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对于市场操纵行为,一经查实,则可能同时承担民事、行政、刑事三个方面的责任,也可能仅仅承担其中两项或一项。证券法第77条规定了操纵者的民事责任: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203条规定了操纵者的行政责任: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我国刑法第182条规定了操纵者的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级顾问姜
高级顾问姜 2021-09-12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您好,股票操纵行为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上缴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等,希望对您你有所帮助。

许顾问
许顾问 2021-09-12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体的规定  证券法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操纵市场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这里的“任何人”不能狭隘地理解为自然人,应该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法律意义的“人”。其解释依据有2点:  首先,从法理上说,法律意义上的“人”实际上是一个“主体”的概念,这样的理解,在经济学里也存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也是一种“经济主体”的概念。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证券法的“任何人”理解为自然人,应该理解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的概念。  其次,从实践角度分析,实践中许多法人、组织利用“麻袋账户”进行市场操纵行为,从证券交易的名义参加者来看,虽然是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交易,但实际上控制这些账户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证监会既往查处的市场操纵案例来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组织利用自然人账户甚至与自然人联手进行市场操纵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处的“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联手操纵郑百文股票案件”○1。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观要件的规定  主观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观犯意,二是动机或目的。  关于主观犯意,《证券法》虽没有确切规定,但依据各国立法例和我国实践,不存在过失操纵市场的情形。因此,市场操纵主观上只能以故意进行,而且多表现为行为人希望某一结果发生,并制造条件促使这一结果发生。  关于动机或目的是否应作为市场操纵构成要件,各国立法例和学界存在争议。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主观目的或动机,应作何理解,一直是执法和解释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我国证券法关于相互委托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71条第3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这种交易中,对手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并未导致任一方利益的实际变化。这样就使市场上的投资者产生误解,认为可能会有更大的交易行为发生,而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种方式是交易双方通过事先约定在某一价格上同时从事大量的卖出和买入行为,从而制造交易量虚增的效果来误导投资者。

撰写答案

请登录后再发布答案,点击登录

发布
问题

分享
好友

手机
浏览

扫码手机浏览
{__SCRIPT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