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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融,从字面上理解就是自己融资,也就是自己借钱给自己用,在P2P上的表现就是平台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平台为自己使用资金而进行融资。P2P目前的不良基因里:资金池,高坏账,自融,最不能接受的就是自融。平台自融的目标主要包括直接诈骗,挪作他用平台实际控制人以自融后跑路为目的的诈骗行为这种情况在存续时间短的平台上很多见,平台开业不久就以高息+奖励的形式来短期获得大量资金。也有少部分存续时间长的平台,这种最终都沦为庞氏骗局。相比较短期的自融诈骗,长期的自融诈骗危害更大,短期的诈骗,钱还没来得及花,追赃挽损及时的话还能回来一些,长期的诈骗,钱基本上都被花完了,投资人基本上血本无归。挪作他用这种情况,很多平台实际控制人的本意是希望通过P2P募集来的资金去做投资,或者扶持自己的实业,通过自融获得更大的收益后再归还投资者,但是经常天不遂人愿,资金被在股市里亏损严重,或者实业上经营出问题,导致投资者的资金无法兑付。自融的危害性很强,几乎所有自融的平台都以崩盘告终直接以诈骗钱财的目的进行的自融,本身就以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钱一到手就跑路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个已经算是刑事犯罪了。而挪作他用方面,如果是用于投资,因为自己获取过于容易,平台实际控制人拿到钱后的投资经常无视风险,参与一些高风险的投资致使资金受损。而用于自身实业的,P2P融资成本高企,已经完全超出实业的收益率,最终无法偿付而导致违约,直到最后爆雷。自融平台的部分特征自融的平台相比较合规的平台也是有一些特征的:1、高息,高额,短标多(投其所好,吸引资金)2、借款资料简单,没有实质性内容(虚假标,所以资料也是虚构的)3、借款人数少,少数借款人重复借款频繁(也是虚假标的原因)4、待收金额不断增加(主要是因为有资金窟窿补不上)
自融即自己融资(自己借款自己用),常为平台控制人所为,最后的融资归自己所用。 一、目的 1、直接诈骗 多见于开业不久者,特征性的表现为高息+奖励、短期,如较长期限的旁氏骗局,骗得的资金量很大。投资者利欲熏心而受骗,带有比平台跑得快的心理作崇。 2、借新还旧 一种为拆标:由于投资心理偏向短期,借款心理偏向长期,因此平台把长期标拆成短期标而融资;另一种为垫付坏账而为。但前者如分拆的项目众多、资金量较大等原因,易出现资金链断裂,而后者如坏账长期违约可导致自融资金不断扩大。 单纯讲,这二种情况的融资最终并非归自己所有,原本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自融,但都有资金链的断裂而倒塌的可能,更有甚者,随着到手资金的增多和随意,不排除占为己有的可能。 3、再投资赚取利差 相当于“二道贩子”,投资更高收益项目而获得利差。 4、为自己实业服务 平台自有实业需发展但无法获得合适的其他渠道融资。 自融目的远非上述四种,且可混合存在。 二、危害 1、直接诈骗钱财,无异于抢劫。 2、欲想填补窟窿却致窟窿越补越大 因大量或大笔坏账出现资金窟窿,采取自融来填补,不曾想自融期限短、利率高,一旦坏账不能偿还或有新的出现,导致需自融的资金越来越多,最终轰然倒塌。 3、利为上,风控大大降低,原为赚利差,实致本金受损。 由于获得资金的随意性很强,在赚取利差时产生低估风险、高估获利的侥幸、自信心理,放松了风控的严格要求,往往导致项目的逾期或坏账;如果进行高杠杠类风险投资,则可能血本无归。 4、因自有实业经营不善导致自融资金无法偿还 动用自融筹资为自己实业服务一是资金成本高,二常常对偿还能力高估,一旦出现自己违约,要么平台直接倒闭,要么走上再自融的恶性循环。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p2p平台自融是什么?p2p平台自融就是有自己的实体的企业老板来线上开一个网贷平台,从网上融到的资金主要用于给自己的企业或者关联企业输血。从定义上来看,老板开平台资金的主要用途是自用!p2p平台为什么要自融?p2p平台自融,大致有以下五个原因:1、直接诈骗这在一些新平台中比较常见,p2p平台不做资金托管,也不引入像样的公司作担保(一般会用风险备用金来取得投资人的信任,有一些p2p平台干脆不提安全保障措施),同时配以高息、高额奖励,外加短期标。一些投资人盲目追求高息,自作聪明认为比平台跑得快,结果往往上当。2、借新还旧一些p2p平台的坏账率高,风险准备金不足,垫付资金不够,于是会用后期投资者的资金垫付前期投资人的资金和利息,有点类似旁氏骗局。3、再投资赚取利差此行为就相当于“二道贩子”,投资更高收益项目而获得利差。很多有着丰富线下经验的小平台喜欢这样做,因为p2p平台对他们来说,只是降低资金成本、吸纳更多资金的一个工具。4、为自己的实业服务企业缺钱了,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在银行借不到钱,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当地的民间借贷机构也借不到钱了,突然发现了网贷这块新大陆,于是乎先自我进行包装,然后大规模融资。这一类p2p平台,最具迷惑性,往往被投资人所纵容和推崇,直到暴雷,才如梦初醒。为什么?因为此类p2p平台实力、背景、年限、低息、交易所挂牌,该具备的明星要素都齐了,从外表看,几年来似乎也没有什么不妥。但最后可能因为一笔几百万的坏账而崩溃,就好像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5、另外,也有一些自融平台的老板是看中了互联网金融的蛋糕,想来分一杯羹的。
关于p2p平台自融,国家目前没有明确法律定性。但普遍认为,自融平台极有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存款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同时,互联网金融活动很多涉及相关证券、保险、基金以及资金支付结算等金融业务,如果非金融机构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参与这些金融业务,则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的,其行为可能涉嫌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