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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信托行业整体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一般来说,成熟的高端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更强,风险承受能力也更强,设置投资门槛能够以资金量为指标隔离风险承受能力弱的普通投资者。2、设置投资门槛可以限制集合信托参与人数,确保集合信托的私募性质。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集合信托属于私募性质,不向公众开放。如果准入门槛过低,项目参与人数过多,将变质为公众产品而失去私募性质。3、削弱集合信托的融资能力。之前,信托由于行业发展、市场认可等原因,规模较小,在整个金融行业里属于小众。在宏观政策层面,多作为信贷政策调控的补充,对信贷政策、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小。但目前信托规模较大,直接融资功能实际上已经成为银行信贷的重要补充,这会将资金引入政府需要调控或者需要淘汰的产业里,不利于宏观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