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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回售:ABS中的回售安排与债券类似,都是在触发某个条件的情况下投资者有权利将持有的证券卖回给发行人,是针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投资者选择权。这种条款通常出现在期限较长的产品中,例如以不动产、物业收费权等作为基础资产的ABS产品中往往都会设计这样的条款。以“XX物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例,其中的回售条款约定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后的第11个权益登记日前的R-23日,无论管理人是否调整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收益率,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均享有回售选择权。具有回售安排的ABS产品中一般还会设计“回售登记期”、“回售登记期提示性公告”以及“回售结果公告”等安排,投资者只能在回售登记期内行使回售权,若在该期限内未进行登记即视为放弃回售权。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在投资者选择回售之前一般会有一次收益率的调整安排,发行人将会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市场情况决定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收益率,管理人将收益率调整的结果进行公告,投资者再根据市场情况以及自身的需求决定是否行使回售权。对于期限较长的产品设计这样的条款,主要是为了在专项计划存续前期或者中期给予投资者和发行人一种双向选择权,变相缩短了中长期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存续期限,进而降低该档证券的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