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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一)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二)因13.2.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三)因13.2.1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四)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五)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恢复上市是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股票在被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期间,公司能够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半年度报告,且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实现盈利,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根据上市规则对公司申请进行审议,决定是否同意公司恢复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