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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的核算原则:1、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成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2、损益调整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为长期持有,不准备随时出售,投资企业作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成本法,是指投资后按实际成本确认账面金额,并且在持有期间一般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减而变动投资账面余额的方法。通常下列情况下,应采用成本法核算: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2g9V3I(i5O6W9h2)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可以。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第27条第1款)不论以何种方式出资,股东的股权在本质上都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