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伦通的配套规则已经发布,具体发布的规则都有哪些?

发布于 2021-09-12 03:49:04

沪伦通的配套规则已经发布,具体发布的规则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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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经理
耿经理 2021-09-12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5个配套规则上交所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包括“一个办法”和“三个指引”,涉及发行、上市、交易、跨境转换、持续监管等诸多环节,以及境内、境外不同市场主体,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中国结算征求意见的是“一个细则”,意在规范沪伦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业界认为,随着一系列配套规则的发布,以及交易所层面铺开各项准备工作,意味着距离沪伦通正式开通越来越近,“通车”指日可待。具体看,“一个办法”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上交所专门规范沪伦通业务的基本业务规则,对沪伦通业务进行了全面、综合的规范。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体现沪伦通业务的制度特色,《暂行办法》作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例如,中国存托凭证实行上市预审核制度,采取竞价交易与做市商制度相结合的混合交易方式,特定情形下适当放宽涨跌幅等。同时,《暂行办法》在投资者保护和风险防范方面做了针对性安排。比如,仅允许机构投资者和具有300万元以上证券资产的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通过特殊交易机制安排防范本地市场流动性及价格的重大异常等。“三个指引”则对《暂行办法》确立的上市预审核、跨境转换、做市商等机制分别作出细化规定。市场人士表示,沪伦通市场联接伦敦与上海两地市场,考虑到两地交易时间差异较大以及投资者对产品熟悉度较低,做市商机制对市场的稳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做市商的资格准入分为两个层次:首先,符合条件的上交所会员可以向上交所申请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在获得做市商资格后,做市商应向上交所申请为单只或多只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同时,为鼓励做市商的参与,上交所通过“中国存托凭证交易价格达到涨停或跌停价格,做市商可以仅提供单边报价”等四种方式,建立做市商义务豁免机制。“一个细则”,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中国存托凭证业务中,证券账户设置、初始登记、生成兑回登记、公司行为业务”等四方面内容。

资深金牌顾问
资深金牌顾问 2021-09-12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沪伦通监管规定》共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沪伦通CDR发行审核制度。对相关核准程序、申报文件清单、保荐尽调、会计审计安排和CDR核准数量上限等作出规定。  二是明确CDR跨境转换制度安排。对境内证券公司参与跨境转换的条件及相关资产和投资行为等作出规定。  三是明确CDR持续监管要求。对季度报告、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作出差异化安排。  四是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监管安排。对GDR发行条件、发行价格、限制兑回期以及参与GDR跨境转换的境外券商和存托人作出规定。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  1  上交所制定配套业务规则  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规定制定了配套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暂行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自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0月19日。下一步,上交所将根据市场各方意见,对沪伦通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在履行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后,正式向市场发布。  其中,《暂行办法》作为上交所专门规范沪伦通业务的基本业务规则,在具体内容上,既包括东向中国存托凭证业务,也包括西向全球存托凭证业务;既涉及上市和信息披露监管,也涉及交易和跨境转换监管。上交所还制定了相关配套业务指引,对《暂行办法》确立的上市预审核、做市商、跨境转换等机制分别作出细化规定。

【彭经理】
【彭经理】 2021-09-12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沪伦通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机制。两地市场的互联互通机制包括东向业务和西向业务。东向业务是指伦交所的上市公司可在上交所挂牌中国存托凭证,即CDR,西向业务是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可在伦交所挂牌全球存托凭证,即GDR。

黄经理
黄经理 2021-09-12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上交所此次集中发布了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的八项配套规则。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基本业务规则,对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持续监管、跨境转换,以及全球存托凭证基础股票上市、跨境转换等事宜作出了集中规定。并以此为基础,针对沪伦通存托凭证的上市预审核、跨境转换和做市业务,分别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预审核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引》三项业务指引。

严 经理
严 经理 2021-09-12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一是明确沪伦通CDR发行审核制度。对相关核准程序、申报文件清单、保荐尽调、会计审计安排和CDR核准数量上限等作出规定。二是明确CDR跨境转换制度安排。对境内证券公司参与跨境转换的条件及相关资产和投资行为等作出规定。三是明确CDR持续监管要求。对季度报告、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作出差异化安排。四是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监管安排。对GDR发行条件、发行价格、限制兑回期以及参与GDR跨境转换的境外券商和存托人作出规定。五是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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