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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完善基金终止上市相关安排。首次明确了迷你基金终止上市的触发条件和处理程序,同时为保证基金终止上市业务的平稳实施,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增加了终止上市观察期和持续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公告要求,并引入分类监管的思路,对分级基金实施更严格的退市条件; 二是加强自律监管,防范基金风险。要求基金运作中出现异常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对违反规则的相关人员,增加自律监管措施; 三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安排。规定结构复杂、风险较高基金上市时应当有符合上交所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基金管理人及会员应当加强上述基金的投资者保护和教育; 四是优化业务办理。简化基金上市申请材料,缩减上市申请的办理时限,大幅精简和优化信息披露章节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和管理,规范基金交易行为,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基金上市,是指封闭式基金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买卖。 第三条本规则所涉专门用语,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本所依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上市基金进行监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和管理,规范基金交易行为,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基金上市,是指封闭式基金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买卖。 第三条本规则所涉专门用语,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本所依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上市基金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金的上市条件 第五条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公开发行; (二)基金存续期不少于5年; (三)基金最低募集数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四)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五)有经审查批准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键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基金的上市申请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上市,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采用无纸化发行基金的,应完成其托管工作;采用有纸化发行基金的,须完成其实物凭证的分发及入库工作; (三)应完成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上市须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批准设立和发行基金的文件; (四)基金契约; (五)基金托管协议; (六)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七)本所一至二名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 (八)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托管人的审查批准文件; (九)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文件; (十)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 (十一)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