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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交易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为了防范市场过度波动风险,《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对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规模进行了以下限制: (一)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当其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 (二)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当其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交易所将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1)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3)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